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