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处理结论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
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处理结论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
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