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