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查结案: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

原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结论的;

其他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

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