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书,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查文书等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受理时间、申诉理由、审查情况、移送理由等内容。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调取原案卷宗,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受理时间、申诉理由、审查情况、移送理由等内容。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调取原案卷宗,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