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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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