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