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