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