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照规定报告。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