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 第十六条 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