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十条 制作电子卷宗应当由专门人员承担,并在安装有监控设施的场所进行。 制作电子卷宗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