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五十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五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