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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节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 第二百五十八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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