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百六十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