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