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