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