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