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零九条
第六百零九条 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