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零四条
第六百零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
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
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