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