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