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