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