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