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四十七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