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