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回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