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