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