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