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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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