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