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