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