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