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