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