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