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5年) 四十七、

四十七、 部属各单位向部领导请示、报告事项,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报。呈报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联合签报或注明协商一致。各单位的请示、报告,直接报分管部领导,但需正式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厅先行审核。

部属各单位向部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必须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请示”、“报告”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