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5年) 四十六、
四十六、 部属各单位以部、厅名义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如任免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部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必要时由部领导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