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