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