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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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