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