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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捐献器官的分配

第十六条 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详见《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第十七条 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第十八条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第二十条 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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