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五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的划分方案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变更OPO名单或服务范围,应当在变更后72小时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