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一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好辖区内OPO的设置规划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