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二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划分各OPO的服务范围,不得重叠,并确保OPO的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