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并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网址:www.cotprs.org)中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